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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視聽中心使用規則
97年1月22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
94年12月20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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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設立目的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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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 | 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便利本校教職員生、工警、校友及企業會員從事教學研究及正當休閒活動 ,特設立視聽中心,其使用均依本規則辦理。 | ||
| 〈使用對象〉 | |||
| 第二條 | 凡本校及清華大學,中央大學教職員、工警得憑服務證、學生得憑學生證、校友得憑校友證、企業會員得憑企業會員證使用視聽中心。另眷屬得憑眷屬閱覽証,唯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得由家長陪同在旁方可使用及觀賞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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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使用辦法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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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條 | 錄影帶、錄音帶、DVD、VCD、CD等媒體採開架式管理,使用者可自行至架上拿取,憑證至出納台登記借閱,由館員分配座位並發給座位號碼牌,並打開卡座電源提供觀賞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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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 | LD採閉架式管理,使用者需先查尋本館電腦線上公用目錄查詢系統(OPAC)或目錄,再依登錄號至出納台,請館員幫忙取閱觀賞。 | ||
| 〈使用須知〉 | |||
| 第五條 | 每人每次限用二小時,借用資料不得超過二件,如片長超過二小時以上,得延長使用時間;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五分鐘,視同放棄觀賞權利,館員得分配其他讀者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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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條 | 使用者應在所分配之座位上使用,並在所登記的時間內歸還所借資料及設備。如機器不敷使用時,可先預約登記,依序候補;若超過預約開始使用時間十分鐘人未到者,則視同放棄。 | ||
| 第七條 | 未經本館同意,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或器材攜入本中心使用。 | ||
| 第八條 |
本校學生可外借的視聽媒體有錄音帶、音樂CD與影音光碟(VCD或DVD)三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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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九條 |
本校各社團如確因活動之需,得填具『借用申請單』,並經視聽中心同意後,可借出各類型視聽媒體,每次借出以二件為限,借期七天,不得續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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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條 |
本校教職員工警(含退休人員)可借出各類型視聽媒體,每次可借出三件,借期七天,不得續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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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〈視聽欣賞室〉 | |||
| 第十一條 | 讀者外借使用視聽資料,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,不得重製,不得為營私謀利而公開播放,如有違反規定,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 | ||
| 〈音樂雜誌室〉 | |||
| 第十二條 | 視聽欣賞室開放本校教師教學、社團舉辦活動或十人以上之團體使用,採預約登記方式,須於一星期前憑申請單暨申請單位證明預約借用,每次使用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,且使用時間必須配合視聽中心開放時間。 | ||
| 〈罰則〉 | |||
| 第十三條 | 音樂雜誌室平日讀者可進入閱覽雜誌及欣賞音樂,若有社團或五人以上之團體申請使用時亦採預約登記方式,須於一星期前憑申請單暨申請單位證明預約借用,每次使用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。 | ||
| 第十四條 | 使用資料前應先閱讀機器操作使用說明或請本中心館員指導使用,並小心操作,如有毀損或遺失,應負賠償責任。 | ||
| 〈規則修正〉 | |||
| 第十五條 | 讀者在借用視聽媒體之前,需先自行檢視該物件是否已刮傷或損壞,若有損壞,應先向櫃台工作人員告知及登記,否則資料若已借出後歸還時,館員才發現有刮傷或損壞的狀況,則一概由最後借閱該片的讀者負責賠償之責。 | ||
| 第十六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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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視聽資料逾期歸還,每件每逾一日罰款五元。 | ||
| 〈規則修正〉 | |||
| 第十八條 | 本暫行辦法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亦是。 | ||
更新日期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