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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館為維護圖書之完整,確保閱覽者之權益,特訂本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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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借閱本館圖書,有污損或遺失時,應依本規則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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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對本館圖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依本規則賠償。 (1) 圈點 (2) 批註 (3) 污損 (4) 折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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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借閱本館圖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視為遺失: (1) 借閱人向本館聲明遺失者 (2) 借閱人逾期二個月未還者 (3) 撕破 (4) 缺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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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對本館書籍有或雜誌有第三條情形之一者,本館得酌量污損程度,通知其繳納罰金;有第四條情形之一者,應負責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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賠償辦法如下: (1). 遺失人按原版本自行購買賠償,如有新版本,可以新版賠償,或按原版本之購入價格之三倍向本館出納台繳款賠償。
(2).
若原版本已絕版時,按原版本購入價格之六倍,向出納台繳款賠償;或向其他圖書館影印所遺失之圖書,精裝成書,但需附絕版證明,並另賠償原版本購入價格之五倍,向出納台繳款。
(3).
遺失且絕版之圖書若無法查得價格,中文資料一律以2000元計價,其餘資料,一律以3000元計價。視聽資料若無法查得價格,中文視聽資料一律以5000元計價,其餘視聽資料一律以8000元計價。
(4). 遺失之圖書或視聽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,若無法零購時,以全套購價賠償;若可零售,以單本購價三倍賠償,若已絕版,則依絕版辦法賠償。
(5).
遺失人接獲本館通知,應於一個月內辦妥賠償手續。否則遺失人如係教職員工警,本館則通知出納組將價款由薪資內扣除;如係學生,則向家長或保證人追償,並移請學生事務處議處。 (6). 使用資料前應先閱讀機器操作使用說明或請本中心館員指導使用,並小心操作,如有毀損或遺失,應負賠償責任。 (7).
讀者在借用視聽媒體之前,需先自行檢視該物件是否已刮傷或損壞,若有損壞,應先向櫃台工作人員告知及登記,否則資料若已借出後歸還時,館員才發現有刮傷或損壞的狀況,則一概由最後借閱該片的讀者負責賠償之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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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校友遺失圖書或視聽資料,由校友會負責追償及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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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,其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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