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借還書規則
- 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,以下簡稱本館。所藏館藏資料,專供本校教職員生、工警、校友借閱及參考之用;其所藏之電子書刊,則限上述人員在本校校園內存取、列印。
- 凡本校教職員生及工警,需憑本校所發服務證、學生證辦理借閱。 研究所新生未註冊前,可依規定申請臨時借書證,有效期間至註冊後領到學生證止。校友則憑“交大校友會”所發之校友證借書、企業會員憑企業會員證借書。代借概不受理。
- 本館借還書時間訂為:週日至週五為八時三十分至廿二時,週六為八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,寒暑假期間另訂之。
- 讀者借書之冊數及期限茲規定如下:
- 教師:借書總數以四十冊為限,借書期限120天。
- 博士生:借書總數以四十冊為限,借書期限60天。
- 碩士生:借書總數以四十冊為限,借書期限60天。
- 大學部學生、職工: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,借書期限30天。
- 校友、退休人員: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,借書期限30天。
- 企業會員: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,借書期限30天。
- 本校教職員工警(含退休人員)與學生、可借出各類型視聽媒體,借出總數以3件為限,借期7天,若無人預約,可續借1次。
- 讀者借書冊數如以滿額,在未歸還前,不得再借他書。
- 本館參考書、保留書、報紙、學術性期刊、本校學生畢業論文、教師指定參考書、技術報告及視聽資料,原則上僅供在館閱覽,概不外借。
- 本館遇有清查、整理或裝訂圖書之必要時,得隨時索回借出之書籍。
- 借書人欲借之書,如已被他人借出時,得辦理預約。預約冊數併入借書冊數計算。預約者在接獲可借通知7天內,應到館辦理借書手續,逾期不來取書者,則不予保留。
- 借書將到期而欲繼續借閱時,如無人預約,得於到期前5天內辦理續借,每冊至多續借二次。
- 借書人所借之書,若有人預約,借書人應於借滿21天時還書,並不得續借;若已辦理續借者,應於收到本館還書通知7天內還書
- 列為“教師指定參考書”的圖書,在保留期間內不予外借及預約;若已被借出,本館可列為第一順位預約者,再依第十條規則索回。
- 讀者如欲在館內閱覽教師指定參考書,請向參考諮詢台登記,每次最多2冊,不得超過2小時。逾期不還者,本館得以滯還金,每小時以新台幣10元計算。
- 借書人對所借之書籍,應善加愛護,如有污損或遺失情事,應負賠償之責。 賠償規則另訂之。
- 借書人所借之書籍或視聽資料,如借期已滿,或借期未滿,而符合第七、第十及第十一條規則者,經本館通知歸還而不歸還者,每冊每逾期一日,停止其借書權利或改為繳交滯還金新台幣5元。每冊借書逾六十天未還者,本館得依情況簽請學校,依本館“賠償規則”第四及第六條處理。學生註冊時,如有本條情況而未清理者,不得註冊。
- 服務證、學生證、臨時借書證或校友證不得轉借他人,如有轉借情事或冒用他人證件,本館得酌量情況,停止其借書權利並追還所借圖書。
- 服務證、學生證、臨時借書證或校友證如遺失,應立即向圖書館掛失。在未掛失前及掛失後二天內,若有人冒用其證件,致使本館或館際合作單位之圖書遭損失時,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。
- 教職員工警離職及學生離校前,無論所借書籍是否到期,均應一律歸還後再辦理離校手續。
- 讀者外借使用視聽資料,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,不得重製,不得為營私謀利而公開播放,如有違反規定,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
-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訂時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。
- 60.1.21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- 85.3.26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- 85.5.15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- 87.6.12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- 88.3.30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- 88.4.09 8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- 97.5.06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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